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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份买房,双方家庭都出钱买房并一次性付清房款,房款双方都各出资不同,我从父母那要了近十几万,直接交付给男方,房子是男方单位的新房,登记房屋时是以男方的名字登记的,现房产证还没办理下来。婚后实行AA制,无共同财产。现在想办理离婚手续。请问:1、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2、在离婚期间,女方是否必须提供当时买房出钱的证明材料? 3、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是否不能判决没有产权的房屋?

婚姻家庭
2010-01-20 1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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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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