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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的12月底我们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的自然村主持村长选举,在此过程中有一个村民因收选票的快慢问题与我村委会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发生小争执,当该名村民的儿子看到后便走过来对着我村委会工作人员大声吵了两句,紧接着更连续出手打中我工作人员的头部,当时我村委会工作人员被打口中后倒退两步,便随手拿起当时台面上用来压住报纸的一块大约网球大小的砖块扔向对方,造成对方左边嘴角受伤,当时对方还想追打我村委会工作人员,但被其他人制止。随后警察到来,带走双方问话。后来通过验伤,该名村民被认定为轻伤,我村委会干部只是轻微伤,但由于两个月前这名村委会干部由于轻微脑口中风曾经住院,出院后整个人的反应比以前慢了许多。经过今次事件后,人就更加呆了许多。现在的问题是公安局要求立案起诉我村委会的这名干部,说他已经构成刑事。对方提出赔偿十万八万,我想请问我村委会干部是否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呢?还有对方是否就没有责任呢?我们能否反过来起诉对方,依据是什么?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1-22 1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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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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