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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发生在宁波鄞州法院辖区内的一起交通事故致对方乘客死亡,我方负全责,死者为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工作不足一年,在宁波公安局无暂住记录,父亲59周岁,母亲58周岁,儿子2周岁,有三个姐姐,请问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精神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婚姻家庭
2010-01-20 17:3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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