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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的单位在08年12月24日召集职工开会,相关领导作了以下规定:1,公司为整合业务,进行解散。2.会后与职工签订补偿协议,25日发放补偿金,26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听了以上几点职工都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条款),12月26日职工如约去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结果单位不予签订,到30日又规定女工45岁以上,男的55岁以上不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欺诈嫌疑吗。

其它综合
2009-01-08 21:14:2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最好把补偿协议的内容具体说一下,否则很难下结论的。
  • 无锡市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单位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
    其次:建议相关人员联合起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相关权利。
  • 那你们要有证据证明
  • 应该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付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采用了这一手段.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
  • 你好!公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在规避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
  • 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无锡分所廖启东为你解答如下:该单位的做法涉嫌欺诈,应该属于无效的,你们可以联合起来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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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