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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份,ABC三人与Z共同合资成立了SH公司;2009年5月份,ABC三人委托Z与ZB公司谈判合作事宜,并以股东会议的形式注明谈判成功后,Z将谈判后所得股份与ABC三人按SH公司比例分配。公司合资谈判成功后,Z却将股份据为已有,以经营亏损为名,不再与ABC三股东分配股份。请问,Z这样做对吗?如果不对,ABC三股东该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2010-01-20 1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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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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