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你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我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朋友将他自己名下的两套房抵押给银行,由于抵押的两套房所得的资金未达到我朋友想要的资金数额。经我同意,我同时也拿出我的价值200万的土地一块作担保,连同我朋友名下的两套房一起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是我朋友),共三处房产。到期后,我朋友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我的土地,拍卖后所得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但是,我朋友的两处房产就没有拍卖。
我想问一下,借款人不是我,我只是担保人,为什么法院先拍卖我的土地,不拍卖借款人的房屋呢?按理说,应该是先拍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果借款人的抵押物不够还,再拍卖担保人的才对。
请问:法院这样的程序对吗?不对的话,我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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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再要求你朋友还款,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房产偿还你的款项,他的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抵押或不能拍卖的情况,法院为什么没有拍卖?请直接电话与我联系,说明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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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找个专业的律师询问,然后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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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连带担保,是可以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或全部承担其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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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在抵押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抵押顺序,如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那法院的作法是没问题。你为了保护自已的利益,应马上起诉借款人并查封此两套房屋及其他财产。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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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