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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你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我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朋友将他自己名下的两套房抵押给银行,由于抵押的两套房所得的资金未达到我朋友想要的资金数额。经我同意,我同时也拿出我的价值200万的土地一块作担保,连同我朋友名下的两套房一起抵押给银行(借款人是我朋友),共三处房产。到期后,我朋友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我的土地,拍卖后所得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但是,我朋友的两处房产就没有拍卖。 我想问一下,借款人不是我,我只是担保人,为什么法院先拍卖我的土地,不拍卖借款人的房屋呢?按理说,应该是先拍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果借款人的抵押物不够还,再拍卖担保人的才对。 请问:法院这样的程序对吗?不对的话,我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债权债务
2010-01-20 23: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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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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