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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借款人在信用贷了款后,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无下落,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借款人、担保人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在信用社起诉之前这笔债务已经归还,借款人不欠信用社贷款了,并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证明(收款凭证),此还款证明是信用社人员提供的。对方辩护称: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此条,起诉前该笔贷款已还是事实,但不是借款人所还而是经办人归还的。 问题:一、法院应如何判决? 二、信用社人员作为内部职工,给对方提供了证据,从法律的角度这个人应负什么责任?从信用社内部的角度应负什么责任?

证券投资
2009-01-08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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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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