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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 年 月 日 在 召开第 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人 。参加会议股东(董事) 共 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董事),会议选举 为法定代表人。 以上任职人员均无《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企业
2010-01-19 14:2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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