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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学生,今年中专毕业,2009年11月11日跟一家饭店签的岗位见习协议书,当时说的最多干到2010年7月份,现在因为某些原因不想干了,扣得押金1500元可以要回来吗?协议书上有一条写的是“在岗位见习期间内,甲方有辞退乙方的原理,乙方也有辞职的权利。无论辞退还是辞职,都要通报丙方。同时甲方要按工作天数付全额工资。乙方必须按程序做好工作移交。并交还属于甲方的款物,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责任。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与学院无关。”(甲方为饭店,乙方为我)。请问一下我能要到押金吗?

民事相关
2010-01-18 2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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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