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女朋友(江苏人),我和她交往的时候借她12000元人民币,2007年分手了,到了2008年她在宁波生活有点困难问我借了点钱,她现在一共欠我19300元。她有写过借条,现在借条还在我身上。我和她交往的时候打过两次胎,分手以后我把事情说清楚了,08年她和别的男人好上了打了一次胎,我现在问她要钱,她不想给了。她现在人回老家江苏去了。我一打电话给她她就说打胎的事情。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借条在我手里,我可以告她吗。借条她在宁波最后一次问我借钱的时候我叫她从新写了一边,内容:今借到XX(我)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元整,于2009年前还陆仟贰佰元整。剩余2010年7月前还清,立此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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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有权就到期的部分起诉,未到期的部分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存在不同理解,你如果起诉就一并起诉了,争取法院全部支持。她打胎的事是你们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自然结果,双方对此均没有过错,你没有义务为此赔偿她,但如果因此对女方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话,你应当根据民事公平原则给予她适当补偿,没有重大损害就连补偿也不用。不过,女方毕竟受到的身心损害更大些,以及更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你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可以考虑作出适当让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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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可以依法索要借款,对方提的打胎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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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