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99年4月8日进入该公司进行工作,其间因工作关系,从生产一线员工提拔为办公室的基层管理人员,合同也跟着有所变化,就是从原先的4月7日,变更为2月19日,已经工作11年,这次本人向公司书面提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不同意,还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话,补偿金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是否可以提出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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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你的说法,你已工作连续超过十年,如果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的话,那公司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话,需向你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按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再乘以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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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现在的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单位不同意签订,您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另外,您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而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您可以带齐相关材料向律师做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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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