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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我爱人乘单位的车去市区办事,在邻近市区时,她单位的车和一私家车相撞,我爱人经上海长征医院诊断为颈5、颈6受损并高位截瘫(类似于桑兰,比她还稍微厉害些)。医疗费用一直由她单位负责。现休息在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事情已经有6个多月,我们还没有同单位结算。单位已有医保。可申请工伤认定。估计可定伤残1级。   请各位专家指教我们除要求单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付外,是否还能按交通相关法律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依据是什么?具体赔偿对象有哪些?

劳动纠纷
2004-12-23 00:42: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除要求单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付外,还能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分别有相关责任者按交通相关法律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因为工伤是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是按无过错原则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的赔偿,是按过错原则处理的。13686779768或gdxywj@21cn.com
  • 谢谢
  • 建议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伤残鉴定,以享受工伤待遇。
    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向侵权者索赔。
  • 同意以上几位的意见.
  • 你爱人在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索赔,该数额大于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上海市工伤实施办法的规定,索赔金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作相应返还。
    刘晔律师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 同意五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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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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