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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我在无锡租了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为一年,合同中有写到这么一句“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在合同签订时,我并没有注意到物业管理费,房东也没有提出要缴纳。直至2010年1月17号,房东突然发了个短信,要求交纳1433的物业费。 在本人看,这个物管费不应由我们缴纳。请律师指点,万一打官司,有多大的胜算。

合同纠纷
2010-01-17 18:47: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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