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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我是2008年6月出的工伤,并有十级伤残,后社保赔偿了工资给我,我在公司就做到2010年1月离职后公司又赔了一笔补助金给我,但我后面听人家说公司赔偿少了(公司是按全市最低工资赔的)请问我要是现在去告要是公司说我已签字确认同意了并已领取了赔偿金额,劳动仲裁会不会不判定我的请求无效呢? 还有就是上面提到的被侵害之日是从2008年6月出工伤开始算还是从2010年1月我辞职了开始算?

劳动纠纷
2010-01-17 1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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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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