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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0月28日厂方以效益不好为由要求我主动辞职,不给予任何补偿,11月11日我以厂方没有准时足额发工薪,和没有为我办保险为由,提交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给厂方,要求给予两个月工资做为补偿,因当时没有要求厂方签字,一个后劳动局调解,厂方否认我的通知书,调解不成,我再次用挂号发给厂方一份通知,是以前复印件,请问我的通知书有没有同样法律效力?

其它综合
2009-01-07 19: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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