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2008年元月1日我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全部工资为850元/月,单位交纳部分保险金(医疗、工伤、失业、养老),自己交纳一部分(124.5元)。2008年12月由于单位清退临时聘用人员,又和我签订了解聘协议,并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由于我所在岗位没有合适人员,又一直要我在单位上班至今(没有再签劳动合同),今年(2010年)元月单位又要和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为750元/月。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是否相当于已经和单位签订了无限期合同?单位是否可以和我再次签订一年的合同并降低工资?如果我不愿意是否能从单位得到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