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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车辆在立交桥上由北向西正常右转时一辆残疾摩托车由北向南从后面刮蹭到我车右前侧车门,摩托车驾驶人77岁没有驾照,摩托车也没有牌照。 事故发生后本人报警,警察来到看完现场开出快速处理单判定我全部责任,具体是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挂撞行人的判全责’。 可对方开的残疾三轮摩托车是加汽油的不是电动车不应该算行人啊?而且对方也不是残疾人应该不可以开这种车的啊? 请问这样判决合理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09-01-07 1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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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