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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加班费不给,让本人调休,(比如:我加了160个小时,厂里要把这160个小时给我调休掉,一天按8小时调休给我调休20天,这20天不用上班,只拿这20天的基本工资,20天之后在办最后的辞职手续,)这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10-01-16 12:43: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可以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否则劳动仲裁解决。另外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