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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9月1日晚在附近因交通事故被交警中队依法扣留了小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使证。这次事故是对方摩托车无牌无证,斜穿马路与我正常行使的小车相撞,摩托车严重超载,共坐四人,当场造成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本人积极垫付了伤者的抢救费用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目前该事故车辆已进行了检验、鉴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已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三位伤者中两位已进行法医鉴定、另一位还在进行后期治疗。由于伤者家属不认可我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事故一直无法结案,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交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本人多次去交警中队请求放车,并要求交警明确我应当提供的有效担保。但由于交警担心伤者家属的无理取闹,不敢放车,也不明确有效担保。车辆被扣留时间已超过四个月,对本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扣车时间应该是多久?本人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并取回车辆?

交通事故
2010-01-16 21:03: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