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小车出租行的,车行的大部分车是朋友放我这委托我出租,我从中抽取一部分利润,当做介绍费也做风险担保,辜庆象在2009年5月份期间,利用在我这租车后,配了车钥匙,车还给我后过几天找时机把车偷走,先后偷了三部车,锐志,本田,尼桑,6月份已被警方逮捕,那时警方也传唤我去刑警队做笔录,证实是从我这租车后配了车钥匙,过几天把车偷走。可就是在2010年1月份警方又传唤我去刑警队做笔录,说辜庆象一口咬定我知道他偷车的事,并给我3000元好处费转帐我银行户头。可这钱是他租车欠我的车费。我是受害者,刑警队现在是没对我怎样,可怕到时检察院找我麻烦。请问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