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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们经过村民委调解农田与竹林分界线;当时的当事人有;村民委三位村主任,农田户,竹林户,三方代表。共同商议做出决定如下:竹林每年都往四周伸鞭发竹扩大面积,为了保护农田的采光以免粮食减产。我们经过村民委调解如下;为了双方考虑,以农田水榘面5米范围内的土地归田主管理,5米外的土地归竹林主管理。本调解书一式三分,村民委一分,田主一分,竹林主一分。调解书盖有村委章,田主和竹林主没有按手印。现在竹林主一方反约。 请问这份调解书受法律保护吗?

行政纠纷
2010-01-14 19:4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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