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我岳母与岳父因感情问题离婚。当时在乡镇,程序是先由司法所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民政办发证。结果司法所未调解成功,到民政办时正巧没有证了(定期到县民政局领取),两天后我岳母到民政办拿到了《离婚证》,但我岳父没去拿。
如今,我岳父与后妻准备给他们的孩子落户,但由于没有手续,公安户籍部门不给办理。我岳父到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和县档案局去查找档案资料,但都没有查到,当时的婚姻登记员也早已退休,现任登记员表示也无能为力。我岳父找岳母要她的那本《离婚证》,我岳母坚决不给。我岳父一气之下,将岳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当时没拿《离婚证》,且如今各相关部门都查不到档案资料,请求法庭判决10年前办理的《离婚证》无效,重新判决他们离婚。
请问各位律师和法官两个问题:
1、该《离婚证》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法庭可否当庭判决他们离婚?
此致
封**
2010年1月14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