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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公交车上被一扒手偷了钱包,小偷在车站下车后30秒左右我反应过来钱包被窃了,于是立刻下车找我记忆中的嫌疑人(因在车上时似有人动了我的包,虽然车上人多,但对边上一女的印象深刻)果然,小偷仍在车站那转悠。于是我上前逮住了她,但她却装成不会说话。几次好言相劝后,拎了拎她的包,确定我的钱包已被转移(因为我的钱包很大很重)心急如焚地我无他法,只好报警。到了警局录了口供后,民警跟我说有情况会及时跟我联系的,我也就离开了。但事后想想,现在年关了,这种小事警察会处理吗?但钱包里是我所有的家当,现金和卡。最近又刚好闹经济危机,如果拿不回来,光卡补办都要好多钱,是在心有不甘。想想,我都把小偷抓到了,警察查起来就更简单了,因为可以确定就是她偷的。我不是太懂法律,所以想咨询下现在我该怎么办。我自己又没有权利调监控。请求给予援助!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1-14 11:06: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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