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12月23日,甲急需用钱,向乙借款8000元,约定2009年12月23日归还,我为担保人,到期后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甲与乙商定先还利息,乙同意8000元本金继续让甲使用,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担保人是不是还有保证责任

证券投资
2010-01-12 21:33:2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变更主合同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简而言之,就是对主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的,不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仅应承担其承诺范围内的债务及相关责任。
    未经你同意,在原债务担保期间已过得情况下你没有担保责任。即,如果你们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原债务到期后六个月你就免除了担保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