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合同违约后,违约金赔偿的问题想向您请教一下。
我是2007级高校毕业生,当年7月来到了一家北京的公司就职,当时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签定了三方协议,三方上明确写明了(手写)如果我违约要向公司赔3000元。但我在2009年3月份(年后回公司时间),一个月没回公司报道,在4月回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要求我交违约金,违约金除了合同中要求的部分外,并要求交三方中写明的3000元,这个违约金我可以不交吗?如果交的话,是全交吗(合同及三方协议所列的)?
由于当时不是很懂,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就打印出来了一张我的赔偿清单,包括合同中的违约金加上三方协议的3000元,但清单中未提及三方协议一事,只是列了赔偿总金额,我当时看过后,就签了字,这是不是说明我就必须要付这两部分的违约金了?期待着你的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