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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刚进公司的时候老板口头答应了各种待遇,但是合同签订之后老板又加了一个补充协议,大致内容就是一年之内不得已任何原因离职,否则就要赔偿公司两个月的实际工资。工作一段时间之后,我发现工作环境和当初老板承诺的差了很多,而此时公司又出新规定,离职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我现在的工资是到手2000,但公司为了少交公积金,合同上的基本工资都是写的850,现在我想离职,但是怕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以各种理由克扣我的工资,并且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补充:此外,公司虽然是每个月月底发工资,但是算的是上个月十号到这个月十号的工资,也就是说,比如12月31号拿的是11月10到12月10的工资,拖欠了20天。但是工资条上并没有注明,而且工资条也不是每个月都能拿到的。 我知道公司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可以麻烦律师告诉我具体哪些地方不对吗?

合同纠纷
2010-01-11 18:2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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