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因厨房有渗漏,同时担心其他房间也存在类似情况。因此,我与原房主签定二手房交易合同中约定“因房屋存在渗水,在房屋总价中扣留3000元作为房屋质量保证金,在渗水故障解决后退还原房主”。房屋过户后,该房屋渗水原因就在上一楼层,上楼的房主很配合,及时对厨房进行了处理,目前厨房已经没有渗漏。但最近我在检查中发现卫生间存在渗漏,因此我根据合同中的条款要求(房屋渗水,不是写的厨房渗水)继续扣留3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直到渗水问题排除后才能退回3000。但原房主认为我是在过户后才提出的卫生间渗水,不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之中,强烈要求我退还3000元。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合理?二手房合同条款在过户后是否还有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