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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我与别人合伙经营一家公司的业务(业务是我找的,由于我没办法一个人没办法做,所以找他合伙),口头约定他负责复印机,我负责电脑方面。我们签订了合同,成本双方各出了一半成本,规定利润也是分半。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业务没有做大,这家公司只有复印机业务,所以都是由他出面去维修机器(一星期大概修1~2次),我没有参与进去。开始的8个月都还是好好的,他也按合同规定分一半利润给我。只是后面连接4个月没给我(8~11月份所得),我一开始没在意,后面找他索要,他却说要把这4个月没给我的这些钱做为他这一年的工资。我当然不定,我们签订的合同并没规定要付什么工资。请问他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违反法律,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找他要回欠款?

债权债务
2010-01-11 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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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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