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6年11月在我们办结婚登记的前一天,我与第二任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南岸区某一楼盘的商品房。第二天因涉及到签购房合同,我们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房屋购买合同上均是我们二人的名字。银行按揭也是我们二人的名字。但银行还款,每月都是我先生在还。婚后不久,我先生的本质就显露出来了,每次喝酒回家就一次又一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最终我鼓起勇气向他提出离婚。离婚的条件是:我什么都不要,房子给他,但向朋友的借款债务剩余部分与银行贷款的债务应该由他还。经过这样的协商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没过几天,他又来找我,我们又住在一起了,他的坏脾气也收敛了不少。这期间,我用我的住房公积金,在没复婚的情况下,帮他又还了一些朋友的借款。同居生活就这样过了下去,而在2009年的12月30日,我跟我第二任先生复婚了,婚后第二天我就把我的年终考核奖交到他手上,2010年元旦节我们一起去购置了一些家具与家电。我想咨询下律师先生,像我这种情况,离婚又复婚,以前共同所购房屋能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特别注明:因属20年按揭,按揭还清,才能办理房产证。(当初购房的产权是两个人的名字)

民事相关
2010-01-10 20:59: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