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元月2日,我阿姨让一辆电瓶车,从后部撞倒在地(造事者是去单位加班的途中),造成肘关节骨破碎,要做手术取出碎骨,初步估计费用在1万元以上,造事者在出事当天,出费用500元,第二天又来看我阿姨,再补出1000元钱,但是头两天的各项检查费用都不够,并我方已先垫付出一些,从第三天开始,我们希望造事者能预交手术费用7000元,但是造事者以经济能力有限,一时不能筹集等理由,电话不接,到造事者单位,造事者领导百般为造事者说好话,推搪,并在事后第7天,要求我们找他们单位的代表律师,造事者一直不路面,并多次拒绝我方要求协商的要求,通过造事者代表律师,我们了解到,造事者希望我方先行交付各项手术及住院费用,等伤复员后再谈赔偿的事,请问造事者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个人感觉,我方是受害者,但是为什么要为此先垫付如此大额的医药费用,搞得我们受伤害,到要贴钱进去一样,还有,这种处事方法,对于我方来说,没有任何保障,让人无法接受,请问律师同志们,能否给些建议,让我们受害方尽可能的减少这种无谓的财力付出,还有,有什么办法能更好的让造事者做出赔偿,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1-10 09:0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