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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5人在农村耕地系广东省东莞市农业户口,1988年以自理粮户转移到本市城区,在原村继续承包土地至2004年(2000年后为第二轮土地承包)。2002年8月是村民实施股份制分红,因市政府文件按本村农业户口配股,我家人没有配股。2004年村委收回耕地,也未作任何赔偿。05年06年本人多次信访有关部门,到2009年1月第一次双方面对面协商,结果一样。1月1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后,村委回应:我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 1)2010年前此类诉讼,广东省法院按行政诉讼处理的,现在按民事诉讼受理? 2)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18条,我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3)1989年村曾经分过一次土地款,但本人无证据。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举证,如对方不作为,应负责任?

民事相关
2010-01-09 15: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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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