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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放寒假在家的大学生,想利用寒假时间找份活干,今天我上双鸭山福利镇的家乐购超市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只干一个月的短期临时工。是在蔬菜区工作,但工作时间要求早上7点去,得晚上6,7点下班,中午只给吃饭时间。劳动法上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这都超过10个小时了· 还有从明天,也就是2010年1月10日要干到2010年2月13日上午。只给750元。不能请假,如果中途走了一分钱也拿不到。请问这些都合理或合法吗?我改怎么和对方解决? 谢谢了。

民事相关
2010-01-09 2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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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