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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资询一下,去年我弟弟得病去世了,现有一个小男孩子,但是孩子妈妈不让孩子去奶奶家还有姑姑家,所以见孩子一面,我们家里人得偷着去学校看看,我想问一下,我们家里人应该有“探视权”吧 法律应该有相关的规定?为什么我们要立案,他们还说要请视一下领导。

其它综合
2010-01-12 22:09: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你好,你说的探视权问题是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至于孩子的其他亲属对孩子探视、看望问题,目前来讲,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很遗憾,法院很可能不给你立案。
    其他亲属的探望权问题,很多学者呼吁给予依法出台规定,希望早日能实现。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法律未规定奶奶和姑姑的“探视权”,这种事最好双方好好协商解决。
  • 法律未规定奶奶和姑姑的“探视权”,这种事最好双方好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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