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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于2008年8月1日入职。2008年10月7日公司提出无盖章的三年合同要劳动者签署(有效日期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劳动者签订后,一直没有收到合同。直到2008年12月23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有效期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并无说明重新签订的原因。这份一年有效的合同是唯一一份给到劳动者的合同,请问,由于公司晚签合同,这双倍工资应该从2008年的8月1日算到10月6日还是12月22日?

其它综合
2010-01-09 11:0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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