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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男,22岁,无业。赵某,男,20岁,无业。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1991年1月3日凌晨1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去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想到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请问:对钱某、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刑事行政
2009-03-29 10:2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