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份我买了一套位于河北涿州的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是2008年10月31日办理入住,但当时我家并不需要住这套房子。我就跟售楼小姐说能不能不办入住,拖一拖,售楼小姐说:可以,你想啥时办都行(她并没有告诉我不办入住,不领钥匙也要交物业费)。自从买了这套房子至今我多次去看房子并也接触售楼小姐,她也并没有要我办入住交物业费。突然前日给我寄来律师函要我补交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物业,及2009年10月31日物业至2010年10月31日物业。我想问:我没办入住,钥匙没领,我的物业费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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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过吗?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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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缴纳费用,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在领取钥匙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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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合同约定,如果未对此约定,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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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