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房地产营销公司的销售总监,针对XX项目的销售签订有劳动合同。项目当时很快就100%完成了销售,并由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确认的总销售业绩(我有原件)。 之后公司陆续在开发商处基本结清了代理费用,可却对我总是说开发商没结款、公司账上没钱为由,一直拖欠不给。 最终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在今年初给我写下了书面的提成结算单。上面虽然写了概算还欠我275000元,但其计算标准与合同规定相差千分之一(总额差4万),而且还说:计算总业绩额必须按照公司与开发商的最终结算为准,到目前他们还没结算,结算了后才能支付给我! 可原来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了我提成的结算时间是业绩完成后马上就给的。这明摆着是霸王条款.所以我没签字,但公司是盖了章的。 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拿着这张欠条、开发商盖章的业绩确认、还有劳动合同,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支付我275000+4万的提成? 因为公司只有2辆车还在名下,我必须保全,所以希望直接起诉! 法院会不会因为那后加的4万元而要求我必须先去劳动仲裁? 实在万不得已,我也可以放弃那4万,这样会不会很顺利胜诉? 谢谢!!!

债权债务
2010-01-08 19:44: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