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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一名保安,工作时间从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底,2006年之前未与公司签订合同,2007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但2007年年终的时候,又中止了该合同。之后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但由于公司与客户单位发生了纠纷,公司封闭了该合同,未给与我们。2009年初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协议。在2009年签订的协议上,公司的劳动报酬是这样:“乙方节、假日延时加班工资,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到月均为160元,其社会养老、失业保险250元按月按时发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如乙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甲方每月将医疗保险费100元随工资计发乙方。”现在我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1、我从2002年11月至2006年7月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一天休假,公司没有给我延时工资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31日,没有一天休假,公司只给我按每月160元的加班费给我。我想咨询这样的协议是否合乎劳动法?我能不能拿到未签订协议之前(即2002年11月至2006年7月)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1-08 14:53: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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