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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2006年2月13日入司,一直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的工资是实行计件方式,2008年12月29日车间主任安排我加工产品14支产品,而且必须是合格产品,因为前一道工序流转到我处的产品质量很差,所以我加工的产品合格率很低,当时我就回答车间主任说要做14支产品没有问题,但是要全部全部合格是不可能的,并将工作安排单扔在地上。2008年12月29日公司发出通知道以“不服从主管安排的工作,并将安排的工作表丢掉”为由,对我罚款100元,并将我退到公司人力资源部。2009年元月4日,公司又发出通知,以“2008年12月29员工XXX以工价低为由拒绝服从领导安排,并且态度恶劣,不公当场将工作单丢在地上,还对主管加以威胁,在未经任何人的同意下擅自离岗不上班”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实际上2008年12月29我一直在上班,并没有擅自离岗不上班,并且我将工作安排表丢在地上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工价低,而是说主管安排不合理。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我,而是发了通知,马上就要我办离职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说不合理,分别违返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几条?

合同纠纷
2009-01-05 1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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