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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我们财产没有分,在2008年他和别人跑了之后,我和他签了房屋协议,把房子给我了,(由于买房时没有钱,房照一直没办,是在婚后买的,手续都是他办的)。。09年3月,他得知我处对象了,就回家把门锁换了,我报了警,并告诉他我要起诉他。他于09年4月17日把房子以极低价格8万元卖他三姨了,并把房照归在他三姨名下。(他三姨根本没有购买能力,而且也知道我和孩子在楼上住)在这期间,他第二次回家换锁,并带刀将我的皮箱和衣物弄破。我又报警,并在警局口头协议在房子没有明确归谁之前都不能回去住,在停审期间(09年7月份)他雇了个车把我今年新买的电脑,我的个人财物,衣物都拉走了。法院又让我重新起诉,让我要这个房款和他私藏的钱。从09年4月份到今天,我的案子还没立上,我上哪说理去?

婚姻家庭
2010-01-07 16: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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