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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参股朋友的影楼,参股时在双方确认此前经营的资产余额为18万股,每股1元的前提下,未经会计核算,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书上未限定退伙时间.现在我因个人原因要求退伙,但合伙人却以我入股时的单价与他们成立公司时的每股单价相同为理由,要求我从2007年12月他们成立公司起到现在进行资产折旧及核算,结果与我入股时的资产余额大相径庭.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我该如何保有我的正当权益,减小损失.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1-07 1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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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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