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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6日上午,我父亲出门溜狗,途中遇到一老太跌倒,我父亲上前去搀扶,老太说是被我父亲牵的狗吓倒的,现在告我父亲未经许可擅自饲养犬类,且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及公共场所,路遇原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原告收到惊吓倒地受伤。 案发当天当地派出所就来做了调查,并做了笔录,一共3份笔录,一份是我父亲的,一份是老太的,还有一份是案发地点卖牛奶的摊主,也是目击证人。在牛奶摊主的证词中明确说了当时狗是被绳子牵着的,狗没有叫,也没有咬老太,而且还说以前见过这个老太,身体一直看不去不是很好,走路很慢。 大致经过是这样,我们的问题是这狗是没有证,案发当时狗在我父亲的一侧,老太在我父亲的另一侧,狗和老太相距一米多,狗就在正常行走,没有叫也没有任何攻击性的行为,我父亲当时是好心去搀扶老太的,现在却成了被告,这件案子里我们应该负多少责任呢?

民事相关
2010-01-07 1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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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