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给B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依次连续背书分别转让给C\D\E,E为最后被背书人,甲银行为承兑人,假设其他条件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现在由于一些原因,遭拒付,则E可以向ABCD甲都有权利行使追索权对不对? 假如C偿还了E相关款项,那么C都可以向谁主张权利?是B还是A\B?这时候C行使的是不是追索权呢?还是基于民事债权债务的权利?我个人觉得是向B主张权利,基于民事债权债务,而不是票据权利了,因为票据权利已经因为C的偿还而消灭了 ,我的想法对吗? 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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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相关法律制度,现在ABCDE之间属于连续背书,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E可以向ABCD行使追索权,当C偿还了E,则C取得与E享有的同一权利,所以C可以向AB继续行使追索权;假如BC间是注明“不得背书”的转让,那么此时C只享有与B之间的普通债权关系,就不可以向A行使追索权了,这次对了吗? 谢谢甄律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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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非记名了禁止背书;向前手;是追索权,对B还可以诉违约;你的想法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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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