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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初结婚,本年09月份,剖腹产一男婴,女方因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先前不知),产后半身不遂,生活现在基本自理,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代养,女方以后若再怀孕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女方疑心很重,现在想离婚。请问石律师,若是离婚了,孩子该判给谁呢?男女方父母健在,且都想抚养孩子。谢谢!

婚姻家庭
2009-01-05 09:13:1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孩子应该随男方生活
  • 一般优先考虑女方
  • 女方没有生育能力,如女方有抚养能力,离婚时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权。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你好!
    一般情况离婚后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一下一般会判决由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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