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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腿受伤(因私受伤)从2007年8月起即向单位请假,假期至2008年3月31日,其中假期的前5个多月,单位按100%支付我基本工资(正常上班还有岗位绩效工资),后2个月单位按80%支付我基本工资。2008年10月份,我因到医院取腿部手术内固定件,10月5日国庆节假结束后,我又从10月7日请假至27日共计21天(假期期间支付100%基本工资)。2008年12月30日,单位发带薪年休假工资时,以我工龄20年以上累计请假4个月为由,不予发放。请问单位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其它综合
2009-01-09 16:03: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只要您请假在医疗期内,应该按照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您的工资。单位不给您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道理。
  • 各位大律师,能不能给出详细的依据或理由啊?看半天我还是一头雾水
  • 应当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
  • 可以不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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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