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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份左右得知房主有套单位福利房要出售,其时包括1楼杂物间,我们即与房主商谈,并商谈以92800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随后我们交了22800元购房押金,房主写了份押金收据,但并没有与其签定其他什么合同或者文书。在2010年01月份的时候,房主在与我们商谈正式交房时,提出杂物间将不包括在预先约定的价格之内。请问张律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将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0-01-06 18:0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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