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有27名,最大股东只占12%,10%以上的股东有6个,其余的股份更小。
现决定股金由5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为了提高决策能力,发挥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能动性。决定董事长拥有26%,需交200万元,剩余的300万元其他股东按原有比例缴款,调离公司的股东、病休的股东本次不扩股。
股东大会已经有3分之2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并签字。
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增资认购权,即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的“全体股东”是否是所有股东?
我们公司股东有1名股东代表12%股权,不同意股东会议决议,要求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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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增资认购权,即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全体股东指的是在工商备案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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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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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指所有在工商备案等级的出资股东;
你所称的公司决议应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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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违法,应按公司法规定执行,即按出资比例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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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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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