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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有27名,最大股东只占12%,10%以上的股东有6个,其余的股份更小。 现决定股金由5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为了提高决策能力,发挥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能动性。决定董事长拥有26%,需交200万元,剩余的300万元其他股东按原有比例缴款,调离公司的股东、病休的股东本次不扩股。 股东大会已经有3分之2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并签字。 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增资认购权,即公司新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的“全体股东”是否是所有股东? 我们公司股东有1名股东代表12%股权,不同意股东会议决议,要求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其是否合法?

公司企业
2010-01-06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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