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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前夫因共同生活五年后因某种原因离婚,离婚时我没有带走任何同共财产,离婚后因尚有一些感情仍然保持同居生活二年,离婚后前夫考虑我的生活比较困难,给我了六万元钱,我用这比钱买房交了首付,后来前夫再婚,让我给他打了个资金使用证明,内容是我从他那里拿过六万元钱,都干什么用了,落款我以经手人的身份签字。现在前夫想要回这笔钱,拿这个证明起诉了我,要求通过法律对这笔钱进行产权确认。我想请教律师:1,这笔钱算不算他赠给我的;2,这个资金证明能说明钱是他的吗?3,这笔钱能不能认为是我们一起生活时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他对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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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1 04: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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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