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前夫因共同生活五年后因某种原因离婚,离婚时我没有带走任何同共财产,离婚后因尚有一些感情仍然保持同居生活二年,离婚后前夫考虑我的生活比较困难,给我了六万元钱,我用这比钱买房交了首付,后来前夫再婚,让我给他打了个资金使用证明,内容是我从他那里拿过六万元钱,都干什么用了,落款我以经手人的身份签字。现在前夫想要回这笔钱,拿这个证明起诉了我,要求通过法律对这笔钱进行产权确认。我想请教律师:1,这笔钱算不算他赠给我的;2,这个资金证明能说明钱是他的吗?3,这笔钱能不能认为是我们一起生活时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他对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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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赠与到看不出,但也看不出那钱就是他的,你可以要求确认这钱是共同财产,实际就是没有办法分出是谁的。
另外,你不要讲这是对你离婚后的补偿,因为你没有办法证明,对方说不是就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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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对这笔钱进行产权确认,产权只能是对房屋.这个证明只能证明你确实从他那拿了6万元,但不代表这笔钱就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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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资金使用证明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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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