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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17日我爱人因下颚处长了小痘痘到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皮肤科看病,当时接诊的大夫开了的药方有喝的中药汤剂、外敷的药水和药膏(包括好多种膏剂,让患者自己挤出来混合在一起搅拌成膏状涂在面部,要求全脸涂),药水和药膏24小时在脸上交替使用,最初我爱人没有完全按照医嘱使用,只是试探的使用,从11月29日到12月17日才完全按照医生的要求使用,结果导致面部红肿痒痛并起了水泡,凡起水泡的地方的表皮都掉了(我有照片为证),后来我们又找了中医院另一个大夫给看的病,他诊断我爱人因面部外用药后红肿灼热,疼痒加重,丘疱疹渗出较重”,确诊为面部过敏性皮炎,提出完全按照传统中医治疗的方法。目前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但是面部因错误用药导致色素沉着严重,据皮肤科大夫说色素完全消除得需要漫长的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以上。因此事,我爱人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击,几近崩溃,我对造成我爱人受到损害的医生投诉到该院医务科,他们反馈给我的结论是医疗意外,只做部分补偿,不是赔偿,所以我急于求证医疗意外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如果赔偿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1-07 11:40: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