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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书上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说:谢某穿越障碍物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对方会车时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谢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我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女式摩托车,刚买一个星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我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谢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样的划分责任对吗?我当时是停在路边没有行驶,这样的情况下我的次要责任的比例是百分之多少呢?

婚姻家庭
2010-01-05 17:42: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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